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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现住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1时16分,刘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泉市路(医院门前)路段,与张驾驶的冀******号小型客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5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荣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秦、马、李、栾、张;鉴定人:骆、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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