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刘某(自报姓名),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村监狱。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翁某某通过不正常渠道提高伤情鉴定等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5600元用于个人挥霍。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补充材料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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