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沂南县**路西首顺和宾馆。2016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丹阳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31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