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十字路口附近时,被秦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1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