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九里村路段(328国道63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刘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4.7mg/100ml。当日21时11分,刘某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月8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6.32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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