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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渭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陕EV***7二轮摩托车沿临渭区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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