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021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区**路***号,住阜阳市**区**办事处**小区**幢***户。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皖K0V058号小型轿车从阜阳市人民医院老区对面停车场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毛家饭店红绿灯路口时,将车辆停放在路口红绿灯下,其本人在路边醒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送检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小区**幢***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材一页,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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