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家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3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被告人刘某甲因其女儿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纠纷,手持短锹把来到被害人刘某乙家门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乙左眼框处。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7.其他文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故意殴打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