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2019年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西安市鄠邑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容留杨深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容留杨深、张敏轩(在逃)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电子光盘2张。
3.随案移交物品1件。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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