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号**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在界首市东升路爱造型理发店门口,被告人刘某酒后损坏爱造型理发店的自动感应玻璃门,致使该门无法正常使用。7月21日,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的自动感应玻璃门价值2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路**号63户,联系方式1369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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