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2012年8月27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18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初,张某某在汉川市马鞍乡横堤村砍伐从一名“放羊子的老人”收购的树木时,被告人刘某以不给钱就不让砍树为由勒索张某某1000元。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未经万某某许可,将万某某的79颗意杨树卖给张某某,并收取张某某支付的货款3200元,后刘某未将卖树所得钱财还给万某某。次日,当张某某砍树时,被告人刘某以不给钱就不让砍树为由勒索张某某1000元。
2018年5月8日,购树人员周某某已与刘某乙谈好树木价格,被告人刘某强行要求周某某将买卖转让给张某某。周某某“不想惹麻烦”,被迫送给了被告人刘某370元硬珍黄鹤楼香烟一条。
2018年5月11日,张某某等人在汉川市马鞍乡横堤村预制板厂南面收购树时,遭被告人刘某强行拿走货车钥匙并不让砍树,后张某某被索要200元。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以不给钱就要找麻烦为由勒索收树人员邓某某、何某某150元现金。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微信以被公安上网、没法生活为由强行向张某某索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万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等的陈述;4.辨认实验笔录;5.微信****;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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