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刘*,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2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6日经罗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利用移动终端手机作为媒介,建立微信赌博群,通过阿诗玛飞小鸡APP赌博,在微信群结算赌资,从中抽头渔利,因微信群经常被封便下载闲聊APP,实名注册闲聊账号,并分享闲聊APP和阿诗玛飞小鸡APP给其他人员下载注册使用,在闲聊APP内建立阿诗玛1532赌博群,在阿诗玛飞小鸡APP内建立亲友圈,其本人作为群管理员邀请赵**、刘*1、刘*2等人加入闲聊群及亲友圈,在阿诗玛飞小鸡APP赌博后在闲聊或者微信上结算赌资,被告人刘*从大赢家所赢金额中按照不同比例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刘*建立的阿诗玛1532闲聊群内参赌人员273人,该闲聊群内发送红包总金额6921191元,接收红包总金额6921030.3元,刘*在闲聊群的个人账户中发红包总金额为1759417元,收红包总金额为2476835元。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打击后,被告人刘*又在微信上采用同样的方法建立微信赌博群,拉微信好友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提取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三张;6、物证: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三张、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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