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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办事***村**组*号附**号,现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宿舍,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用胡某的身份证租赁原瓮安县*医院对面******楼上三楼住房一套用于开设茶棋室。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刘某甲多次招揽赌客在其出租屋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7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截图指认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段某某、尚某某、陈某、冉某某、刘某乙、尚某、叶某某、张某乙、胡某某、李某某、彭某某、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啟安

检察官助理:李瑞霞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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