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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强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强,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刘某强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5时左右,被告人 刘某强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揭西县河婆街道党校路大山下村行驶,因撞了他人房门,被他人报案,遂案发。后经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 刘某强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 刘某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 刘某强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刘某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聪某某

                                检察官助理 杨煊某某

                              2020年10月1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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