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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刘某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街镇**社**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强与朋友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强信路某某大排档吃宵夜。吃完宵夜准备离开时,刘某强的朋友范某婷与大排档另一桌的欧阳某波、石某玲、欧阳某达、欧阳某安、欧阳某健等人产生纠纷。其后,双方发生争执、对峙。

期间,欧阳某达率先动手,用脚将刘某强踢倒在地。刘某强随之反击,将欧阳某达拳打在地。欧阳某波一方随则对刘某强进行追打。刘某强则从其车上拿出一把车头锁对欧阳某波进行追打,用车头锁打伤欧阳某波的头部。其后,刘某强又将石某玲推倒在地,致其腰伤。经鉴定,欧阳某波、石某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刘某强、欧阳某达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强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强现羁押在广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内附光盘两个)。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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