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刘某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砖匠,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刘某忠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外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与富强路交叉口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刘某忠现场不配合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遂依法将其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4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忠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浩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忠现在其居住地,电话:15391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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