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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3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面包车到肥城市东程物流公司停车场附近实施盗窃,其在盗窃杨某某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时,被驾车路过的司机石某某发现,石某某随即通过对讲机呼叫他人帮忙并用所驾车辆将被告人刘某某的面包车堵住,被告人刘某某为抗拒抓捕,采用持链条扳手威胁等方式对石某某进行威胁并将所盗柴油拉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等物品一宗;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翠霞

检察官助理张庆海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物证:红色链条扳手等物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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