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8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猥亵,于2017年9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抢夺、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夺、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为筹集日常开支,先后三次在**实施抢夺,夺取财物价值共计233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街道**路**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陈某甲不备,夺走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60元、OPPOA5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刘某将该手机以350元的价格销赃至福安市**街道**路**号**店。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699元。
2.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罗江街道南安村**路**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夺走黑色单肩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
3.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镇**路**号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夺走红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8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目前该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70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为筹集日常生活开支,先后七次在福安市区**实施盗窃,所盗财物价值共计7627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城南街道鹤山路**号**宾馆入住期间,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阮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600元。
2.2019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街道**路**号**幢**店吃面时,盗走被害人潘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OPPO R9SP手机。后被告人刘某在**镇**路**号对面路边将手机以55元的价格销赃给一陌生男子。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3.2019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安市**镇**路**号**店铺内,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该店铺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的红木箱子一个,内有现金500元。
4.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安市**镇**路**号**店,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该店铺内,盗走被害人方某某的收银台抽屉一个,内有现金300元、中华(软)香烟两包、七匹狼(软红)香烟一包。
5.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安市**镇**路**号门口空地,见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钥匙未拔,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该车。后被告人刘某在福安市**镇**村下邳线溪鲜支线#017杆旁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收废品的陌生男子。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362元。
6.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安市**镇**路**号民房,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丙放在一楼桌上的VIVOX23手机一部。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
7.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安市**镇**路**号店铺,趁四周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的红米NOTE8手机一部。目前该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809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米手机、苹果6plus手机等;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物品核价表、购机收据、发票、购车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汤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张某某、潘某某、阮某某、陈某丙、杨某某、胡某某、方某某、雷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安价认定[2020]1号关于被抢夺、盗窃手机和电动车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示意图、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317页,检察材料1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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