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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性别:**,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2********,**族,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225民初718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朱某甲归还朱某乙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上述判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生效。2019年1月15日,朱某乙向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7日,象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作出(2019)浙0225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向被告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刘某仍未在执行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义务。2020年3月25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同年5月30日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至今,被告人刘某在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让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共支付学费人民币50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象山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宁波华贸外国语学校宣传册等;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非儿

                              检察官助理冯航飞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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