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4********,苗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9至8月2日)。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24日晚,李某某(已判刑)因之前与石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等人在思南县河堤斗殴被追砍一事不服,得知石某某带人持刀在城里寻找并还要殴打自己,便召集被告人刘某及王某甲、朱义刚、杨某某、袁某某(四人已判刑)、蔡某在其家中商量,李某某提出“石某某们这样逼我们,我们和他们拼了。”,刘某等表示同意,当晚李某某等七人持刀乘坐一辆面包车在街上寻找石某某等人拟斗殴,后在思南县长途车站对面一夜宵店看见石某某、彭某某、杨某、赵某某在吃夜宵,李某某便率王某甲、朱某某、杨某某、刘某、蔡某、袁某某持刀追砍石某某、彭某某、赵某某、杨某,石某某在跑至思南县人民医院路口时被追上的李某某、朱某某、刘某持刀砍伤,赵某某被王某甲、杨某某砍伤,彭某某被袁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石某某属重伤,赵某某属轻微伤。
2019年8月4日刘某主动向公安“506”专案组陈述了以上事实,2020年6月1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刘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李某某等刑事判决书、李某某与石某某的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王某甲、万某某、王某乙等十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思南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积极参加李某某等人与石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聚众斗殴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紫光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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