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刘某,男 ,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科技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6月11日、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13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学门前,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挪车之事发生争执并撕打,刘某用拳头将郭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郭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赔偿郭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