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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宴请宋某某、潘某至其家中东屋吃饭喝酒,在席间,刘某问宋某某“你怕我不?”宋某某说“不怕,我怕你干啥”,刘某又说“你不怕,你看过我杀人吗?”说完刘某便从炕上拿起一把月牙形单刃尖刀捅向宋某某左侧颈部,刘某的妻子刘某某见状将尖刀夺下后扔到外屋,刘某又从炕上下来,走到外屋后,左手、右手各拿一把菜刀欲砍宋某某,刘某某和潘某上前夺刘某手中的菜刀时,刘某某、潘某先后被刘某用菜刀将左侧肩膀砍伤,随后刘某用菜刀又将宋某某左侧颈部砍伤。经巴林左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某某的体表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头部及左腋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潘某的左肩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收据、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刘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宋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潘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以内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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