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在新野县上港乡*村4组村民刘*家,被告人刘*和张*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张*鼻部受伤。经鉴定,张*鼻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张*12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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