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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汉川市新河镇**服饰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8 日18 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汉川市新河镇***服饰厂与袁某为支取工资一事发生争执,后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了袁某腹部一匕首并跑出厂,袁某与其堂弟袁某甲追上刘某并阻止其离开时,刘某先用匕首刺了袁某甲左胸一匕首,袁某在夺刘某的匕首时,刘某又用匕首把袁某的腹部刺了一匕首,经鉴定,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的陈述;2.证人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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