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同村村民赵某某家与同村村民被害人赵某毫、赵某库发生纠纷,刘某将赵某毫、赵某库打伤。经鉴定,赵某毫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赵某库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赵某毫、赵某库至今未能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贯九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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