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刘某新,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巷**巷**号,现住瑞丽市**村**村**号。2020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咩某(自报),男,缅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国籍不明,缅文四档文化,家住缅甸内比都兵马那市**街**号,现暂住瑞丽市**村**房。2020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新、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今,被告人刘某新多次向李某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吸毒人员岩某保、岩某管贩卖过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4月23时许,被告人刘某新驾驶电动车到瑞丽市**区贩卖毒品给李某珠时,被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电动车龙头右边货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坨,净重4.95克。
2020年年初至今,被告人咩某曾在其住所内(瑞丽市贺派村的一出租房)向刘某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其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2.28克。
2020年5月5日10时,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咩某住所内将咩登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新、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新、咩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新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新、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新、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新、咩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二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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