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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显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退回补充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存储在网盘上的名为“刘某乙30.32g”的淫秽视频,贩卖给沈某某等14人,获利790余元。

经鉴定,“刘某乙30.32g”内有111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制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采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1个月并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号,电话:1667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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