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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丁扬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街**号**组,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5月2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杨,曾用名丁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敲诈行为,2010年4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2月1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丁杨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害人邹某某认识后,二人商谈合伙经营工程船的事宜,刘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至6月12日期间分四次给邹某某共13.5万元用于合伙经营,因到约定日期船未作业,刘某某认为自己被骗,2019年6月19日刘某某在江西南昌找到邹某某要求归还13.5万元,邹某某未归还钱款,但向刘某某出具了13.5万元的借条,约定2019年6月30日归还此款,之后刘某某多次联系邹某某仍未追回钱款。2019年7月10日17时许,刘某某邀集被告人丁杨及同案人刘某某、候某某一同前往江西,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连锁酒店”内找到邹某某,刘某某、丁杨搂住邹某某的肩膀将其带上车后准备回常德,期间应邹某某的要求将其带至该市“**大酒店”楼下将资料交给其朋友帮其办船只移动手续后上高速回常德,在高速上,刘某某因看见邹某某发信息给他人称被人找麻烦,而对邹某某进行拍打。2019年7月11日0时左右,在常德市武陵区**路,刘某某要求邹某某还钱,并用脚踢了邹某某。当天0时30许,将邹某某带至桃源县陬市船厂附近,刘某某要求邹某某卖船还钱,邹某某不同意,刘某某随手捡起路上的土块准备打邹某某,被候某某阻止,刘某某于是踢了邹某某几脚。当天1时许,从桃源陬市返回常德市内,途中候某某离开,刘某某回家拿了一根伸缩棍随身携带,进入本市武陵区**酒店后,用邹某某的身份信息,刘某某出钱开8502房。当天1时许,同案人龚某某联系刘某某后到酒店找刘某某,在房间内刘某某继续逼迫邹某某还钱,当天3时许,刘某某准备睡觉前跟龚某某说“你莫睡觉,到这里玩游戏”,龚某某于是坐在房门处玩游戏至当天5时许,刘某某当天8时许起床后继续找邹某某还钱,因邹某某还不出钱,刘某某用携带的伸缩棍打邹某某,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刘某某见邹某某报警后将其带出酒店,准备一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公安干警找到邹某某将两人一同带至公安机关。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邹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丁扬主动投案。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丁扬及同案人候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丁扬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丁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丁扬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丁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运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丁扬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肆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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