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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夏县**乡**路**组**号,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份开始,购买电脑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后,在其租赁的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园**栋**单元**室,雇请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注册微信,在网上下载游戏APP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赌博游戏APP广告,招揽参赌人员在微信上注册游戏APP并向其购买游戏分,在“问道”、“火烧岛”等17种游戏APP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通过利用客服控制游戏分获利。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共发展参与网络游戏赌博人员约50多人,非法获利共人民币共134609元。案发后,当场缴获用于开设赌场的电脑3台、手机14部及赌资人民币2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程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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