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丁某某盗窃、聚众斗殴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东莞市公安局东坑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故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冉某某、潘某某(后两人系未成年,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寮步镇环城路QQ公寓里因摩托车问题与“阿龙”等多人发生矛盾,“阿龙”等人扬言要砸车并且约被告人丁某某等人下楼打架。随即冉某某、被告人丁某某便各自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系未成年,另案处理)、“荔枝”(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带人到东莞市寮步镇环城路QQ公寓那里进行打斗,随后被告人刘某某便伙同吴某某、黄某甲、郁某某、何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后六人系未成年,另案处理)到了QQ公寓楼下,同时“荔枝”也带着两名男子到来,被告人丁某某、冉某某、潘某某见状便下楼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会合准备与“阿龙”等人打斗,但“阿龙”等人见冉某某等人召集的人多便逃跑,吴某某等人便要追打“阿龙”等人,但被公寓老板制止了,随后吴某某等人便走到QQ公寓对面巷子里守候,后被害人马某某的朋友马凯旋接“阿龙”通知后便带着马某某、林某某来到QQ公寓楼下,没发现“阿龙”等人后便来到QQ公寓对面巷子里去找“阿龙”,吴某某等人发现马某某等人走到巷子后,便上前问是何人叫来的,得知马某某等人是“阿龙”等人召集过来的后,吴某某便马上动手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黎某某、郁某某、黄某甲、丁某某见状也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围殴,期间吴某某还手持钢管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其余人员还一直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围殴,直至被害人马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才离开。经过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吴某某、周某某(后两人系未成年,另案处理)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寻找盗窃目标,当来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460号门口时,发现了被害人黄某乙当时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S2E****的小汽车,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边停车让吴某某、周某某下车,接着周某某在旁边把风,吴某某就拿出自制的撬锁工具将小汽车的车锁撬开,然后吴某某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进行盗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继续在东莞市横沥镇寻找作案目标,随后在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工业区三区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门口和东莞市横沥镇神山工业区金祥塑胶厂门口,以同样的手法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的车牌号为粤SW4****、粤S7D****小汽车的车内财物。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伙同吴某某、黄某甲(后两人系未成年,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寻找盗窃目标,当来到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民营工业区石坑路22号门口时,发现了被害人王某某当时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S5G****的小汽车,随后刘某某便停车让吴某某、黄某甲下车,接着黄某甲就在旁边把风,吴某某就拿出撬锁工具把汽车车锁撬开,然后吴某某再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了一条香烟(自报价值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书,人口材料等书证,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黄某乙、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斗殴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