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居住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小区**号**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村**号,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楼。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旌德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查获电脑机箱一台、配钞人民币2万余元、POS机一台,民警当场对该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截屏固定,发现该账号自2019年12月30日至被查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18万余元,洗码量为人民币215万余元。
经查,该网络“百家乐”赌场于2019年12月底由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同开设,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地和设备并联系他人派出操盘手,被告人赵某某受他人指派至现场提供账号、密码、配钞并操盘,被告人丁某某负责招揽联系赌客,被告人黄某某在该场所“接和”。
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赵某某只供述案发当天操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地点照片、银行卡签购单,证实2020年1月2日22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检查,抓获赌场工作人员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及数名参赌人员,查获电脑主机一台、配钞人民币22,180元及POS机一台,均予以扣押,该POS机的签购单证实“仅属赵某某拥有的商户使用严禁借用”。
2.证人朱某甲、吴某某、陶某某、朱某乙、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地点照片,证实上述人员于2020年1月2日22时许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并处行政处罚,经辨认,被告人刘某某为该赌场老板,赵某某为操盘手,丁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及接客,黄某某负责“接和”。
3.上海市公安局《现场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参赌人员朱某甲处查获赌资200元人民币、在吴某某处查获赌资400元人民币、在朱某乙处查获赌资200元人民币、在姚某某处查获赌资700元人民币、在罗某某处查获赌资580元人民币,在黄某某处查获赌资1000元人民币,对上述赌资予以保全,对朱成甫、吴某某、朱某乙、姚某某、罗某某的赌资予以收缴。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投注记录截屏照片,证实民警对上址投注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截屏固定,该账号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投注金额为2,188,980元,输赢金额64,115元,洗码量为2,155,295元。
5.《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房屋为被告人刘某某租借。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和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案发当天操盘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对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丁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吴佩敏,上海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某辩护人秦仁伟,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陈杰,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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