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庄**村**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庄**村**村**号**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同其妻子被告人万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即墨区**街道**村加工假冒“MCM”注册商标的箱包对外销售。其中销售给王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等人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的上述箱包。
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于2019年12月11日将二被告人抓获,并在其经营场所当场查扣带有“MCM”注册商标标识的斜跨包474个、半成品包284个、鞋盒460个、皮料2卷(共长38.58米)。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皆属假冒“MCM”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77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账本、微信记录等书证;4.鉴定意见:被侵权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华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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