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鲁荣渔58775船船长,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海警局海安工作站取保候审。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鲁荣渔58775、鲁荣渔58776船船主,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海警局海安工作站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74********,汉族,小学文化,鲁荣渔58776船船长,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海警局海安工作站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鲁荣渔58775船大副,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海警局海安工作站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鲁荣渔58776船大副,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海警局海安工作站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山东省荣成市向被告人丛某某租赁鲁荣渔58775、鲁荣渔58776渔船一对,约定年租金50万元,租赁期限为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虽然合同约定需要立即支付,但刘某某当月仅支付10万元,其他部分口头约定由刘某某在每次渔获物售卖后以鱼货款逐渐偿还。丛某某为尽快获得剩余租金,在2020年禁渔期间仍然帮助刘某某招募船员、洽谈及垫付、预支船员劳务报酬、联系收货冷库等管理、销售事务。
2020年6月初,刘某某为躲避海上执法检查,指使船员用油漆将真实船号篡改为“辽丹渔2****、辽丹渔2****”,并同时关闭了北斗导航系统以及AIS系统。6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驾驶鲁荣渔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驾驶鲁荣渔5****,两船在刘某某的统一指挥下,从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港出海,先后前往黄海海域的88、96、105、106、107、118、126等渔区从事双拖网捕捞作业,后为躲避海上执法检查向南行驶。2020年6月20日14时35分,两船在133渔区(江苏海域)被巡逻海警11601舰查获,后被押解至南通海警局码头。2020年7月8日,经现场抽样称重,鲁荣渔5****船捕获鱿鱼及杂鱼410盒,总重13933.8斤;鲁荣渔5****船捕获鱿鱼及杂鱼471盒,总重15647.04斤。两船共计捕捞渔获物881盒,总重29580.84斤,同日被海警依法变卖,鲁荣渔5****船渔获物变卖款69398.73元,鲁荣渔5****船渔获物变卖款69992.45元,合计139391.18元。
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鲁荣渔5****船、鲁荣渔5****船上的渔网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俗称双拖网),网衣最小网目尺寸(内径)22mm,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在黄海海域使用的网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捕捞活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受他人支配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被告人丛某某为他人非法捕捞活动提供直接帮助,均已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刘某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丛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丛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对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丛某某、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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