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
上述二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夫妻两人驾驶三轮车在惠东县稔山镇到处收废品,路过位于稔山镇老坑村委冲头排村山上稔平半岛供水水电工程公司蔡某某的工地时,发现工地堆有木条等物而无人看管,刘某某便心生贪念。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叫上于某某,驾驶其儿子的货车到工地盗走木条、钢筋运至其住处稔山镇石门山一废弃厂内堆放。2020年6月12日19时,公安机关在该废弃厂内缴获被盗木条和钢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9866元)。2020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于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家属补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刘某某、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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