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某、丁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还迁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住吉林省柳河县**镇**村**队(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2005年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9月18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红梅,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8********,汉族,半文盲,河南省驻马店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周转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68********,汉族,半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附近**房(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排**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万城聚豪项目部工地,盗窃十字卡扣600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2406元。

2020年6月26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恒大翡翠苏中建设集团工地,盗窃十字卡扣1500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6015元。

2020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欣嘉园建筑工地一号地三标段地库,盗窃十字卡扣3164个、连接扣件251个、转向扣件110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141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伟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丁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秦红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秦红梅、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秦红梅、张某甲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