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绥阳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又名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7月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于2015年9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绥阳县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8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8日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在绥阳县洋川镇时光酒吧内发生抓打,曾某某离开后电话邀约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前来帮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到达时光酒吧后,曾某某和李某某再次发生抓打,刘某某见对方人多便打电话给正在洋川镇浩斯酒吧喝酒的陈某丙(已判刑)称“李某某和我在时光酒吧被打了,你快来”。陈某丙挂电话后便驾车赶往时光酒吧,当行至洋川镇梦巴黎KTV楼下时遇到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等人,陈某丙便临时邀约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等人前往帮忙。陈某丙带领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等人到达时光酒吧后与张某某邀约的王某某和余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已判决)等人持刀、酒瓶在酒吧内发生斗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陈某丙将余某某携带的一把东洋刀夺过来去追砍王某某,陈某甲见状便跟随陈某丙一起追逐正逃跑的王某某。陈某丙追砍王某某返回到时光酒吧准备持刀殴打何某某时,被方某某等人劝解后才罢手。随后陈某丙等人到绥阳县人民医院看望在此次互殴中受伤的付某某、叶某某并为其支付了治疗费用共计1200.84元。当天双方的斗殴行为造成何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付某某四人受伤。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11月3日,何某某、叶某某所受之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门诊记录,治疗费用单据,通话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张某某、邓某某、雷某某、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从陈某丙手机中提取的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邀约他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被告人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受他人邀约,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红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68528****)、付某某(联系电话1738582****)、陈某甲(联系电话1878620****)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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