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街**花园**号楼**单元802,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发布带有“福利社”、“妹妹影院”等色情APP客服QQ号字眼的文章,同时从网上购买QQ号,加工成相关色情APP的客服QQ号,以此方式宣传吸引购买色情网站网址的顾客。使用专门的销售话术,利用加工好的QQ号和购买色情网站网址的客户聊天,向不特定多人出售淫秽色情网站网址,最终达到贩卖色情网站网址牟利的目的,后该犯罪团伙吸收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刘某乙,形成以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传播淫秽色情网站犯罪团伙。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传播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共计1155446余元,被告人任某某传播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共计787830余元;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共计506623余元,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传播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共计228230余元,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乙传播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共计210486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笔录,昌乐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搜索与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董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任某某、董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董某某、刘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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