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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伍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寿光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现住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交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花园**栋**房,现住深圳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三原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段**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三原县**镇**路**公司。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南充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7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蓬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巷**号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嘉祥县人,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路**段**号**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大邑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巷**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向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道**段**号**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6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6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自贡市**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区**乡**村**组,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路**号**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15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小区**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6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6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1日被该局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继续由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8日继续由该局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向某甲、伍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向某乙、李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袁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收购了四川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后,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组织人员重新设计开发了“牛牛”、“三公”、“麻将”、“泸州大贰”等模块,同时在花猪棋牌APP游戏页面上设置财富榜、英雄榜榜单,财富榜发布了持有金豆较多的商行,商行上直接备注可以买卖金豆。玩家通过微信登录花猪棋牌APP后,可以通过公司官方支付宝或微信平台按100元购买100万的比例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金豆,也可以通过价格更为便宜的商行购买金豆,然后以金豆为筹码与其他玩家进行游戏。在游戏时,玩家可设定5000-50万的底注,平台根据棋牌类型每局对每个玩家抽取底注5%至50%不等的金豆作为服务费,游戏结束后玩家又可以将金豆出售给商行兑换成人民币。为了方便商行和玩家进行金豆交易,花猪棋牌设置了分享模块,后为了掩盖玩家和商行之间进行的金豆交易,又将分享模块改为猜拳模块。经查,截止2018年1月16日,花猪棋牌注册玩家账号共30万余个,玩家向花猪棋牌游戏平台共充值人民币196700471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1栋1101室设立重庆千峰棋牌,并以与花猪棋牌同样的游戏方式吸引玩家参与游戏。截止2018年1月16日,千峰棋牌注册玩家账号共211225个,玩家向千峰棋牌游戏平台共充值人民币47086878元。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花猪棋牌和千锋棋牌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平台的最高管理权限,管理监督平台的运行盈利情况。为提高游戏的人气,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先在成都组建币商团队开设商行进行金豆的买卖业务,后为便于大规模开展商行业务,就将币商团队迁往南充市,并规定玩家可以100元人民币在商行购买107万游戏金豆,商行以100元人民币从玩家手中回收110万游戏金豆。案发时,商行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373517353元人民币。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受雇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薪酬为每月25000元,并获得公司利润6%的技术分红;被告人许某某受雇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策划经理,薪酬为每月15000元。期间,许某某、张某组织人员开发了麻将、泸州大贰、斗地主、焖鸡、三公等棋牌类竞技赌博模块,并开发了猜拳模块,把以往通过分享买卖游戏金豆的模式变为了猜拳模式,并进行游戏的运营、维护,还为商行充值了大量金豆。许某某、张某从中获利150余万元。

2017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大规模的买卖花猪棋牌上的金豆,与伍某某、向某甲共谋在南充建立币商团队以承接从成都转移过来的商行,由向某甲、伍某某帮助其管理南充币商的事务,并商定向某甲、伍某某按照商行利润的0.7%分成。向某甲、伍某某租房设置办公地点、办理网络宽带、提供银行卡,先后在南充天籁豪庭小区、幸福里小区、华诺国际小区等地组建了工作室,开设了60余个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建立“美美商行”、“迪拜商行”等商行,雇佣孙某某、胡某乙等40余人为上下分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通过微信、支付宝与游戏玩家联系进行金豆的交易。2017年12月中旬,千峰棋牌游戏上线后,伍某某、向某甲等人又在南充设立工作室,负责管理“好运钱庄”、“小泰商行”、“聚宝盆”三个商行为千峰棋牌买卖金豆,雇佣罗某某、李某丙、文某某等人专门负责千峰棋牌金豆的买卖事宜。期间,南充商行出售金豆金额共计363875907元。

2017年9月,被告人苏某某受雇南充币商担任行政主管,月薪3万元,负责南充币商每日的买卖金豆汇总、资金、游戏金豆调配及上报每日的收益情况等方面的管理。期间,南充商行共计销售花猪棋牌游戏金豆232044462元。2017年12月20日,苏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摩根中心1幢2单元2901室参与筹建了千峰棋牌币商,开设了“吉祥钱庄”、“周润发商行”、“大富翁商行”为千峰棋牌出售和回收金豆,雇佣韩某某、杜某某、何某某等人专门负责千峰棋牌金豆的出售和回收。期间,千锋成都商行出售千峰棋牌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2422684元。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向某乙受雇南充币商担任行政主管,协助伍某某在南充币商的日常管理工作,月薪7000余元,主要负责为商行绑定的银行卡中存钱、后勤及查账等工作。期间,管理的商行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307444456元。

2017年10月以后,被告人张某甲受雇南充币商担任工作室的经理,月薪6000余元,负责管理华诺国际小区等工作室的商行上下分统计、查账等。期间,管理的商行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60676117元。2017年12月16日苏某某从南充商行离职后,由张某甲接替苏某某工作岗位,担任南充商行的行政主管。期间,南充商行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124667837元。

2017年10月以后,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分别受雇南充币商担任工作室的经理,月薪6000余元。其中,李某甲负责管理南充天籁豪庭小区等币商工作室;张某乙负责管理南充幸福里小区币商工作室,二人主要负责统计商行每天上下分金额、查账。期间,李某甲负责的工作室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70095407元;张某乙负责的工作室出售游戏金豆的金额共计98649898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由受雇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刘某某驾驶员兼助理,月薪10000余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陈某甲受刘某某的安排四次赴南充从向某甲处取回商行买卖金豆的盈余资金,并将资金存入刘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共转移资金1500余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受雇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棋牌宜宾、泸州大区经理,负责在该区域推广花猪棋牌,月薪6000余元,并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8%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期间,王某某分别在宜宾、泸州建立运营中心,组织人员在网上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花猪棋牌的下载链接,发展代理、招揽玩家。案发时,共发展下级代理9685人,招揽玩家105441人,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1884552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乙受雇于受雇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棋牌自贡大区经理,负责在该区域推广花猪棋牌,月薪6000余元,并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8%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期间,李某乙建立运营中心组织人员在网上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花猪棋牌的下载链接,发展代理招揽赌客。期间,共发展下级代理3029人,招揽玩家28240人,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1293358元。

另外,2017年12月千锋棋牌上线后,被告人李某乙担任千锋棋牌大区总代理,负责推广千锋棋牌,并获得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10%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李某乙组织袁某某、雷某某等人积极推广千锋棋牌,发展下级代理,并招揽玩家。案发时,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2933603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受雇于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棋牌南充大区经理、副经理,负责在该区域推广花猪棋牌,月薪5000至6000余元,并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8%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期间,谢某某等人建立运营中心组织人员在网上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花猪棋牌的下载链接,发展代理招揽玩家。期间,共发展代理4138人,招揽玩家27917人,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1408203元。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受雇于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棋牌内江大区经理,负责在该区域推广花猪棋牌,月薪6000余元,并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8%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周某某建立运营中心组织人员在网上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花猪棋牌的下载链接,发展代理招揽玩家。期间,共发展下级代理4260人,招揽玩家32239人,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674303元。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受雇于花猪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花猪棋牌乐山大区经理,负责在该区域推广花猪棋牌,月薪6000余元,并按发展玩家玩游戏时被提取金豆的8%兑换的人民币作为分红奖励。胡某甲建立运营中心组织人员在网上论坛、QQ群、微信朋友圈发布花猪棋牌的下载链接,发展代理招揽玩家。期间,共发展下级代理562人,招揽玩家3286人,该地区相关人员获得分红共计217443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雷某某被李某乙等人发展成为重庆千峰棋牌大区代理,推广千锋棋牌,并从李某乙处获得千锋棋牌的分红奖励。袁某某、雷某某通过朋友圈宣传二维码、利用原棋牌代理资源等方式推广千锋棋牌,积极发展代理,招揽玩家。期间,袁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雷某某非法获利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向某甲、向某乙、李某乙、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袁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许某某规劝刘某某回国投案,被告人向某甲还规劝向某乙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向某甲、伍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向某乙、李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袁某某、雷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许某某、张某、向某甲、伍某某、苏某某、张某甲、向某乙、李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袁某某、雷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向某甲、向某乙、李某乙、谢某某、陈某乙、贾某某、胡某甲、周某某、袁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被告人向某甲、许某某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森林

李世雄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6229****;

被告人张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1160****;

被告人向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8376****;

被告人向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09282****;

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1792****;

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1817****;

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8692****;

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8304****;

被告人李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8319****;

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7818****;

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8083****;

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0818****;

被告人贾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2888****;

被告人陈某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8080****;

被告人雷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8388****,1852399****;

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3778****;

3.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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