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盐湖镇新井居委会**区**栋**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
辩护人:陈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
辩护人:李洪福,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电子市场收购华为旧手机主板以及后盖、电池、屏幕等配件,然后在龙岗区**街道**苑**栋**房的加工点进行翻新、组装后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何某某的加工点缴获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成品、半成品及配件一批,其中172部华为畅享8、7部华为G7、16部华为P9等成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752元。
根据何某某供述以及其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上述172部假冒华为畅享8的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8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华为手机若干;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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