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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7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街**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7********,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街**楼**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何某某租借本市浦东新区**公路**号**楼**店后,在店内放置二台赌博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付某某、张某甲在现场从事上、下分和收银工作。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上址场地,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甲、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受雇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的赌博游戏机房内从事上、下分等工作的情况;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开设赌博游戏机房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客在上址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4.证人景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涉案赌博游戏机房内查获二台无名捕鱼八联机和赌资人民币6,000元,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上述扣押的设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张某甲因在本案中有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证人赵某某、雷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等人因在本案中有赌博行为分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到案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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