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租赁本市白云区**街**路**号**青年公寓**房、**房、**房、**房、**房、**房,先后容留、介绍邱某某、李某某、覃某某卖淫,并收取卖淫提成。2019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某某、何某某,查获卖淫嫖娼的邱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等人。
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李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及辩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存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4部及人民币240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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