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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524号

1、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号。2019年12月11日因容留他人卖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处罚。本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8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区**路**医院招牌斜向上一无名民房用于其容留卖淫人员卖淫,每单从中收取3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介绍卖淫人员唐某某(化名**,2005年10月出生)、谢某某(化名**,2002年9月出生)到被告人刘某某租赁的上述地点卖淫,由卖淫人员站在街面上招揽嫖客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唐某某、谢某某的日常接送并帮助收取嫖资,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并负责望风,并从中协调矛盾。

2020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卖淫人员唐某某与嫖客杨某某产生纠纷,尔后被告人何某某将杨某某打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还容留了化名为“**”、“**”的女子在其处卖淫。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当场传唤归案,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场地容留四名女子卖淫并从中收取好处,被告人何某某介绍两名未成年女子在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场所卖淫,并从中获得好处,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二名被告人均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叄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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