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现住广西省德保县城关镇**附近的“高价回收**店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现住广西省德保县城关镇**附近的“高价回收**店内,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1月26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蒙某某(另案处理)拿着盗窃所得的五个新铜套来到刘某某所经营的废旧店来卖。刘某某在明知该铜套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收购,之后前来吃午饭的何某甲也帮忙收购及转手卖掉该铜套。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个铜套的价格为人民币9815.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建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何某甲现住德保县城关镇**附近的“高价回收**店内;联系电话:何某甲1557760****、刘某某1567654****、保证人:何某乙19977223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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