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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者,四川省凉山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将自己家生病的7只猪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宰杀售卖。之后,刘某某联系车辆将病猪运到彭某某处宰杀,当日16时许,彭某某将病猪宰杀好后按刘某某的要求将该批猪肉运到刘某某经营的会东县鲹鱼河镇中心市场 “会东县**鲜肉店”。刘某某在店里对该批猪肉进行分解加工时,被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查,该批猪肉无检疫标示,无检疫合格证明,猪肉颜色及形态异常。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随即对该批猪肉进行了扣押、取样及称重。经称重,该批猪肉共计重量325.3千克,经会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该批猪肉为病死动物的产品。2020年4月15日,该批猪肉被焚烧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及照片、营业执照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鉴定意见;6.手机勘验光盘2盘、微信语音光盘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莉

2020年9月3日

附: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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