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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号。2013年6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共同组织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累计20余人在微信群以“斗牛”方式赌博40余场,共计抽头约3万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金华永康市,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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