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街道**村**社。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20时许,在吉林省长春市一网吧包厢内,由冯某某通过网络游戏发布出售游戏币广告,取得被害人郭某某信任,并通过QQ取得联系。曹某某冒充客服人员向郭某某发送微信收****,收款后以卡单及解除卡单等事项为由,让郭某某多次转帐。被害人郭某某要求退款后,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加入YY频道,与“会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财务及管理人员,以需要交保证金、完单费等理由继续让郭某某转款。郭某某在位于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号楼**单元**号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计转款8052.72元人民币。赃款被被告人挥霍。
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等书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玲
代理检察员: 陈希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曹某某被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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