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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冯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2********,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9********,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9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因借款产生纠纷,被告人刘某某邀约被告人冯某某、史某某(在逃)、格某某(在逃)等人,并事先准备仿真枪、尖刀等作案工具,前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新花鸟一品红茶铺将曹某某围住,冯某某持枪威胁曹某某并用枪柄击打对方头部,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曹某某手臂,刘某某等人用拳、脚对曹某某实施殴打,致曹某某左手臂、右手背受伤。经鉴定,曹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被现场抓获,其他人逃离现场。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发泄情绪,邀约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9月17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换押证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壹份;

5.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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