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山西省定襄县**路**号。2013年1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以帮他人办假证为名,先后骗取李某特人民币4300元、李某梅人民币2100元、李某顺人民币1100元。2019年8月23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将被告人刘某某、冯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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