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姜家店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末至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九人以**镇**村**屯东北方向的盐碱地承包不合理为由,多次将自家牲畜赶到此地块放牧,地块承包者段某某多次告知不允许在此地块放牧,上述九人不听劝阻仍然进行放牧活动,致使草原受到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九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甲、姚某某、刘某甲、倪某甲、郭某某、李某甲、倪某乙、张某乙证言
4.书证:提取笔录、草原转让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草原承包合同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镇人民政府刘某丙关于**养羊户上访一事情况说明、办案说明
5.视听资料
放牧人员在其草原上放牧视频录像、**镇派出所民警告知放牧人员不许放牧视频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范某某多次在他人承包的草原放牧,致使草原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刁某某、姜某某、宋某某、朱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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