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德义,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德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刘德义经商策后,携带卷尺、口香糖、小电筒等作案工具,从惠州市惠阳区乘坐公交车到博罗县**山风景区,先后在**山的**宫、**古观、**古寺盗窃香油钱共计人民币1300.7元。破案后,上述赃款被缴回,并且发还给上述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德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刘某某、刘德义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陈翠君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德义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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